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
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
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
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
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再來什麼叫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
給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有詳細說明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
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
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寫的不夠清楚?再來一次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不知道什麼是年終獎金?
抬頭看一下本文標題寫什麼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銘言:
: ※ 引述《eyck (魯汪.汪叫獸)》之銘言:
: : 明門你說公司有公告阿!
: : 公告有沒有法律效力
: : 能不能構成不當得利的要件
: : 答案也是…不一定
: : 明門這個公告是經過與企業工會開會決定
: : 或是勞資會議決定
: : 或是勞工看完公告有簽名同意
: : 那成立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 : (大概有87%那麼高,但還是有13%會被法院打槍)
: : 明門以上都沒有
: : 那對於勞工就只是 喔~然後呢?
: 這倒是未必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91 號民事判決
: 按工作規則為雇主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單方制定之定型化規則。
: 雇主公開揭示時,係欲使其成為僱傭契約之附合契約,而得拘束勞雇雙方之意思表示。
: 勞工知悉後如繼續為該雇主提供勞務,應認係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使生附合契約之
: 效力而得拘束勞雇雙方。
: …解釋上雖屬不利益於勞工之變更,惟依證人即上訴人人力資源部職員之證述,
: 可見該退休辦法於修訂後,均以發E-MAIL之方式公開揭示,
: 被上訴人不否認在知悉後仍繼續為上訴人提供勞務,亦未提出異議,
: 應認默示承諾該工作規則內容使發生附合契約之效力。
: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
: 若公司單方公告後 勞工仍繼續上班未提出異議
: 就當作勞工願意接受這個變更 成為契約的一部分
: 有人會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云云
: 最高法院:不想接受的話 你要跟老闆說啊
: 當然依據勞基法71條
: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 所以公司叫你去吃屎 你沒義務理他
: 因此大概最後還是去吵勞基法15-1
: 給這點錢到底能不能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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