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我在807的券商上班,原本在
某銀行任職MA一年,考量自身興趣與愛好,
轉而去該券商發展,職位為法人業務,在面試
過程中雖有提起要做複委託,雖非本人首選,
但還是進入該公司任職將滿二個月,進入公司
後與我較相近的同事有一位早兩個月來,那位
同事已經在十一月底離職,我們互相了解後,
在當初面試時提起過試用期的條件為開戶,
只要超過指定的數量就能過試用期,小弟也是
因此毅然決然離開前公司,但試用期期限將近
主管找我談話時提起試用期是需要其他業績
達成,而非當初提起當戶數量達標就能通過,
新增目標為獎金超過底薪兩倍,或者銷售債券
過試用期!我一個新人要在三個月做到這些
條件是非常嚴峻的情況,且是在股市低潮時。
為何當初過試用期條件需要隱瞞欺騙,若是
得知是如此嚴峻的條件小弟也不會放棄前公司
工作,現在可能在一月被Fire,社會要如此
黑暗不公?我失去了前公司的工作機會,現在
又用這種增加試用期來加以逼迫員工離職,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只能自己吞下?
感謝各位大大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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